服装厂管理制度(精选多篇)

时间:2025-04-17 08:37:50
服装厂管理制度(精选多篇)[此文共7747字]

第一篇:服装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服装厂管理制度

1.为全面建立现代化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体制, 现以劳动签约及有订立本规则, 凡本厂所属员工都应该自觉遵守本规则。

2.因业务需要而延聘的特约人员, 技术、管理顾问及定期签约人员(签约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员工是指本厂正式录用的员工及试用期的新招进实习员工本公司)。

3.本规则如果发生异议, 将提交本厂高级行政同事商讨。 如果还无法解决, 由本厂报请主管机关解释、处理。

4.合同期定为年, 每个员工均需订合同。 合同期满要辞工的员工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厂方, 如果某些职位会造成影响厂方生产的, 要等厂方招到人顶替此职位时才能离厂。 辞职人员工资按正常工资发放时间发放。

第二章厂规守则

1.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厂的一切规章本厂的一切规章制度, 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合理安排, 而各级主管人员必须认真、耐心教导其它员工

2.各员工对内须认真负责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产品质量、增创新产值; 对外应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3.员工为事均应循级而上, 不得越级呈报, 但紧急或特别情况下不在此限。

4.员工非经本厂书面同意, 不得在外兼任与本厂业务有关的职位, 不得以自己及他人名义经营与本厂相同的经营项目, 不得利用职权之便谋取自己或他人之利, 不可接受回扣及其它不法收入。

5.员工在工用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除业务需要外不得私用本厂电话。

6.员工未经批准不得把亲友带入工厂或宿舍。

7.员工不得携带枪、弹药、刀具、摄影机、易爆及与生产或业务无关的物品进厂或宿舍。

8.员工未经批准, 不得私自携带公共财物出厂, 私有物品携带出厂应向有关领导领取放行证方可携带出厂。

9.员工上班时必须佩带岗位证进入车间。

10. 上班时间严禁吵闹、喧哗、打瞌睡及阅读与业务工作无关的书刊。

11. 讲卫生, 不准在厂内乱扔杂物、不准随地吐痰。严禁用卫生纸以外的杂纸上厕所。

12. 严禁代人打卡或签咭。(除加通宵卡钟打不到除外, 可到办公室签咭)

13. 所有员工不准向公司借款及预支薪金。(特殊用途不在此限)

机械设备必须每天保养, 如果出现故障, 应立即切断电源, 请机修工来修理或

2.主管, 不能私自乱动。

3.保持厂内设施的整齐, 不准擅自搬动固定的车位, 桌子等厂内的一切固定设施。

4.严禁损坏工厂的一切财物和偷盗公司或他人的财物。

5.遵守财务制度, 不得侵占和亏欠公款。

6.遵纪守法, 文明用语, 不恶语伤人、搬弄是非、大声吵闹。

7.严禁烟火, 不准在车间内抽烟: 不准在宿舍内使用电器和生火煮食; 严禁留客住宿。

8.管理人员之间应互相帮助, 通力合作。而每个部门主管须管理好自己部门员工, 不可跨越其它部门。(除临时调动安排下)

9.不得操作使用或练习不属于自己使用的机器设备, 如损坏设备和造成其它后果, 一切责任自负。

10. 保持车台整洁, 每天开工以前必须先擦车台、试车才能正式生产。离开工作岗位时要关机。

11. 所有工序均要清楚上自己的工号。 不签工号者, 取消此扎工序的工资。 如有自行涂改, 故意制造乱飞, 将作严肃处理。 所有改飞均要管理人员的签名。

第一章雇用、调动

1.公司新进员工须经筛选或考试, 并经审查核定才得雇用, 应一律先经试用(一个月), 试用期间, 经考核, 不合格者不予雇用,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 如因志趣不合或无法胜任工作者可按工厂规定办理辞职。

1.订立劳动契约时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工作经历、学历、身份等事实者, 厂方将按其情节经重做出处理。

2.未满十六岁者不符合政府用工标准。

3. 新进员工经核准雇用后, 应于接到通知后, 按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处理报到手续, 并缴验下列资料: 4-1. 人事资料卡。

4-2. 习经历证件、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得以民法有关规定诉讼赔偿。

5-1. 侵占或亏欠款(物)者。

5-2.不法毁损公物者。

5-3. 擅自越权处理事务, 致工厂发生损害者。

5-4. 对本工厂负责人、代理人及共同工作员工(含家属)有不法行为发生损害者。

6.因营运需要及符合原则下, 调动员工工作时不得拒绝。

7.本公司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经预告, 终止劳动契约。

7-1. 歇业或转让时。

7-2. 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7-3.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要之必要, 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7-4. 从业人员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胜任时。

1.员工欲终止契约时, 依本规定预告本工厂, 并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章工作时间及休息

1.本厂员工在办公时间内, 未经组长允许不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工作时间:早上8:00 到12:00

中午2:00 到18:00

晚上19:00起至22:00 (加班)

3.迟到

2-1. 上班时间开始五分钟以内者为迟到。

2-2. 上班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以后迟到者工者, 领导人员有口头警告。

3.早退

3-1. 下班时间前五分钟以内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3-2. 下班时间二十分钟以前提早下班者。

4.请假

4-1.员工未经请假或假滞未办理续假而擅自不到工者, 第一次会有口头语警告, 再犯者会依照厂规处罚。

第五章工资

1.本规则所称工资, 依(劳动契约)规定办理。

2.员工工资采取先劳动后领工资, 每月发给。

3.本厂员工之工资发放双方议定, 但公司有权提前或顺延, 但以不超过当月为准。

4.本厂员工之工资分为下列各项:

4-1.本薪或底薪(视学识、经历、技术、能力及工作性质而定)。

4-2.津贴。

4-3.职务津贴或技术津贴(依职位或职称分别给予)。

4-4. 全勤奖:(i) 每月没有迟到或早退, 全月没请假会发给$30.-全勤奖(含公司规定加班时)。

(ii) 而全年每月有全勤奖者, 年底 ……此处隐藏2901个字……,屡教不改者,加倍重处。

第三条:严禁在上班时间在车间打骂、喧哗,违者,一、二次警告,三次以上(含三次)每次罚款5元。

第四条:不服从车间主管工作安排调动或顶撞领导,对抗管理制度,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罚款10元/次和辞退本岗位工作调换其它岗位工作的处罚。

第五条:有意组织煽动,影响本车间工作顺利进行而造成停工,分别按以下款项处罚。

第一款:情节较轻但有悔改之意者,处罚20元,留岗察看,以观后效。

第二款:情节严重,态度恶习劣又列悔改之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开除出厂,工资不予结算之处罚。

第六条:对报复殴打管理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款项处罚。

第一款:造成轻伤并有悔改之意者,处罚款200元/次,并负责赔偿其受害者的医疗费和误工费。

第二款:造成重伤或致残并且无悔改之意者,处罚500元/次,并负责受害者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同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开除出厂之处罚。

第七条:下班时未关专用机台、风扇照明电源和窗户者,一、二次警告,三次以上每次罚款5元。

第八条:本车间员工在工作中实行互相监督,如发现成品丢失,分别按以下款项处理。

第一款:积极举报偷盗者,给予举报人严格保密,经查属实奖励罚款数额的一半。

第二款:查出偷盗当事人追回赃物,并通报全公司,视其悔过表现分别处罚50—100元和开除厂,工资不予结算之处罚。

第九条:专机组人员,若因人为因素没有按照制造单制作要求标准进行操作,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特别是定位,打孔用错辅料)不能返工者,视其数量多少,分别给予警告处罚款10元/次。

第十条:剪线组员工,若因人为剪破成品不能返工经多次警告无悔改者,处罚款5元或按其成本价赔偿之处罚。

第十一条:若因烫工人为因素,造成产品整烫后成批返工,视其数量多少,分别处以当事人罚款10元/次。

第十二条:烧线员工,若因人为烧破成品不能返工经多次警告无悔改者,处罚款5元或按其成本价赔偿之处罚

第十三条:总检人员必须对成品的所有工序进行全面仔细检查。严禁不合格品流入包装组,若流入包装组后出现过多不合格品和客户反馈,总检人员严重失职,并处罚款20元/次

第十四条:在包装组人员必须对产品的包装流程工序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制单要求标准进行操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分别给予处罚。

第一款:严禁吊挂牌和包装的款号、规格、颜色与实物不符合,造成混款、混色、混码乱装,一经查出,一、二次警告,三次以上将追究包装组集体责任,处罚款每人10元/次。

第二款:任何时候,包装好的成品,必须分类堆放,严禁混款、混色、混码堆放.否则一、二次警告,三次以上处罚款每人5元/次。

第三款:每款包装之前,必须用不干胶带,将成品里外线头清理干净,若造成客户抱怨,翻箱返工,一、二次警告,三次以上处罚款每5元/次。 第十五条:配箱、装箱员工必须按照制造单装箱色码配比要求进行装箱,有下列情形之一分别给予处罚:

第一款;未经允许,严禁混乱装箱,一、二次警告,三次以上处罚款每人10元/次。

第二款:装箱数量准确率要求100%,若有多装、少装,一经查出,处罚款每人20元/次。

第十六条:在所有工序中若因人为因素造成其中一道工序返工,由该工序当事人负责其它工序返工,工资从当事人工资扣除。

第十七条:欢迎对本车间工作提出良好建仪,若提出的建议能提高工作效率,使本车间的产、质跨上一个新台阶,奖现金50元/次。 第十八条:保持车间清洁,按卫生值日当天下班前,把车间打扫干净,违者,一、二次警告并且补扫一次,经多次教育无悔改者处罚5元/次。

第十九条:每月评选出先进员工和先进工作者,每人奖现金30元/次。

第二节 考勤处罚标准

1、每迟到或早退5-10分钟,罚款1元;迟到或早退10-20分钟,罚款5元;

迟到或早退20-30分钟,罚款10元;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1

天论处,计件员工若因赶货同样按此款执行。

2、无论请假时间天数长短如到期限仍未返厂又未继假者,严格按旷工处理。

3、无故旷工者,第一天罚款60元;第二天罚款120元;第三天给予严重违纪自动离厂之处罚,工资不予结算。

4. 脱离工作岗位或办私事,或上班时间窜至他人岗位做与自己无关的事,视其情节轻重,处罚款5—20元。

5. 公事外出及临时工作调动不能正常打卡者,应于事后凭部门主管证明批条上报厂长签卡生效,超过一天未签卡视为无效。按每空1格,罚款5元。

6. 每月累计迟到5次以上,罚款10元。

第三节 开除处罚规定

1. 职工因严重违犯国家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给严重开除之外处罚。

2. 构成开除处罚的基本因素一般如下;

(1). 严重违犯国家法律,参与或直接搞违法乱纪活动。

(2). 内外勾结偷盗公司财产、工友财产。

(3). 因工作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 无故对抗公司管理制度,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经批评教育不加以改正。

(5). 伪造事实,蒙骗领导,攻击他人,破坏团结,经批批评教育不加以改正。

(6). 参与聚众赌博活动,罚款警告后屡教不改。

(7). 参与恶性打架事件且将他人打伤、致残、致死。

(8). 严重违犯劳动生产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

(9). 故意严重破坏公物,破坏消防设备、器材、机台、设备等破坏活动。

(10).组织煽动员工闹罢工事件者。

(11).因吸烟或使用明火而引起火灾者。

(12).对管理人员和本车间员工采取威胁手段者。

3、凡构成以上行为者,经多方调查属实给予立即开除之严重外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损失程度给予赔偿,特别严重的行为移交政府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员工保底工资规定

一、保底员工上、下班时间与月薪人员同等对待,实行车间考勤表考勤。

二、保底员工所做的每道工序全部实行计件制。

三、若保底员工中有一部分员工工资超出保底工资超其余部分未达到保底资的员工不享受工资

四、不服从工作按排,经多次教育不悔改者和违规超过5次上者不享受保底工资。

员工借款规定

一. 新进员工在未发工资之前以每月基本生活费300元借款,但不能够超出所做工资总数。

二. 计件员工所发工资在300元以上者,公司不再借生活费。

三. 固定工资员工每月借资不能超过500元。

四. 如有特殊情况急需大额借资的员工,必需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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